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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村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规范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村级组织的地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第一条 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研究讨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三)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等其他村级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和支持村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及村财务;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法律知识等。

  第三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治保会、调解会等组织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要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治保会、调解会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做到总揽全面工作而不包办代替。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的关系是协助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村党支部的沟通协调,自觉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依法管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监督其做好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意见不一致,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党委备案。

第二章 村级党务管理

  第六条 村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讨论本村党务工作和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村党支部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
  (二)坚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本村全体党员参加,由支部书记通报党支部工作情况,或讨论表决本村重大事项。
  (三)坚持每半年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村干部和青年、妇女入党。
  (四)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的组织生活会,支委成员认真查摆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五)坚持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的有效形式,分层次、分类别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对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按各自章程及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对村其他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提出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镇党委备案。

第三章 村级政务管理

  第九条 村级政务是指村级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村级事务。村级重大政务含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的制定、修改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级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和村内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村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国土、建设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村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宅基地审批、土地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由村“两委”会议研究确定,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的照顾救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 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数字统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分工专人搞好统计,经村“两委”’集体审核、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十五条 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印章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的,须分别经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同意,管理人员做好使用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一)村务公开内容:凡村级重大事项均应公开,公开的内容以《海南省政务、村务工作规范》为标准,其中应以财务公开为重点。
  (二)村务公开时间:要坚持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原则,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其中财务收支情况要每月公开一次。
  (三)村务公开程序: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草案,经村“两委”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进行公布。
  (四)村务公开的形式:每个村要在本村中心或群众易于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要坚固耐用,有防雨设施,其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1.5m×2.5 m),便于群众了解公开内容。
  (五)村务公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的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监督小组,对本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纪委或市民政部门投拆,由镇纪委或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其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管理必须依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村集体一切收支必须全额纳入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私设账外账。各镇要设立会计核算站,对村级帐目实行监管,但不得干预村日常财务开支。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管理,会计与出纳要分设,会计由镇核算站委派,各村设报帐员1名(由出纳兼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准直接管帐、管钱、管物。村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会档案,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第十九条 村级费用开支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
  (一)村级费用开支分为日常性开支和生产性开支两种。日常性开支为:工资、办公费、公务费、维修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和邮电费等;生产性开支为: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对外投资及捐赠支出等。
  (二)村日常的小额开支,金额较小的实行“两笔联签”制度(即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合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并交村民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才能列支。
  (三)村生产性开支小额的由村“两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大额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签字后交财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开支,应当依据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考察论证和预算的报告,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四)大额和小额标准的确定按《儋州市“村帐镇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坚持执行民主理财制度。
  (一)每村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7或9名有理财能力、处事公道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村“两委”成员不得超过半数,同时,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
  (二)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对重大财务开支要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本村财务制度的实施;
  (2)检查本村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3)检查会计账目及其他会计资料;
  (4)审核本村年终的收益分配方案;
  (5)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后及时向村民代表议事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查处;
  (6)配合上级经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管理监督工作;
  (7)受理村民意见,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向村民解释有关理财事项。
  (四)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对重大财务开支要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村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三条 对村及村党支部内部重大事项,应当由支部召集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对村级重大事项应本着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一)研究村务一般应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先经“两委”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
  (1)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2)投资额在 2万元以上的建设和投资项目;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土地出租出让;
  (5)基建工程招投标;
  (6)村民宅基地安排;
  (7)需要村民负担的集资、统筹;
  (8)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9)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10)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之前,由村“两委”研究议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并将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满18周岁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议题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未通过的事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章 村干部和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党支部负责村干部和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村干部和村务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办事,不违法乱纪;艰苦创业,不奢侈浪费;说服教育,不搞强迫命令;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团结协作,不搞宗派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不足1000人的村,一般设3人;1001人以上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设5人;2500人的村,一般设7人。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鼓励村党支部书记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及其他村委会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按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充实进村党支部班子。

  第二十九条 村干部的选拔使用
  (一)村党支部成员的选拔,原则上实行两推一选(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或公开直选(公开报名、公开答辩、公开选举、公开竞争),选举结果报镇党委批准。
  (二)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会议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镇政府备案。
  (三)每村要确定3—5名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到村“两委”中。后备干部人选,在党员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镇党委和村“两委”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村干部实行分级分类培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市、镇负责培训;“两委”班子其他成员由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负责培训。要充分利用市、镇党校,多形式分层次对农村干部进行党的政策、法律知识及农业适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不少于7天,其他村“两委”干部每年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一条 村干部的考核
  (一)在镇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考评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届未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二)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进行每年一次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是: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分别写出集体和个人述职报告;镇委组成考评小组,召开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在听取村党支部集体和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对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和成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镇委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向各村党支部及其成员反馈。
  (三)届末对村党支部每位成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参照民主评议的程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优秀和称职票达70%,其中优秀票达到50%以上的,评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到70%,其中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为不称职。评为优秀的,由镇委通报表彰;不称职的,要予以诫勉或撤职。
  (四)村民委员会的考评工作原则上与村党支部的考评同步进行。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每年一次民主评议,由镇委派出考评小组会同村党支部共同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届末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参照民主评议的程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为优秀的,由镇委通报表彰;评为不称职的,由镇委和村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拒不改正的,镇委和村党支部提出意见,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第三十二条 村务管理人员的监督
  (一)健全村务管理人员任期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出纳在任期内或离任时,由镇政府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开。
  (二)建立村务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村党支部成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要追究责任,由上级党组织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村级重大事件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七章 村民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村民的管理,各村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内容包括村庄规划、土地管理、生产服务、财务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赡养老人、计划生育等。

  第三十四条 制定村规民约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真正体现全体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第三十五条 村规民约一经制定,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对违反村规民约的,由村“两委”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使他们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