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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直单位党组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组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属事业单位和省垂直双管单位党组会议。

(二)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省、市重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问题;

(四)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事关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五)研究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六)研究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年度经费预结算和金额较大的财、物使用问题;

(七)研究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应当到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六条凡涉及行政事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行政会议讨论后再上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召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调研。在研究重大问题前,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会议议题。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或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未列入会议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三)会议准备。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每位党组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已确定提交党组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党组成员和部门均要事先充分准备,提出明确意见;

(四)会议讨论。党组会议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会议由党组 主要负责人 主持,并确定专人认真记录;

(五)会议表决。召开党组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记录在案。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党组讨论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六)会议记录。召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事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其他议题须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七) 决议的执行。 党组会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供党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八条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有关事项来不及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的任免,除需要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第十条党组会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在党组 主要负责人 许可下自觉回避。

第十一条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纠正。对于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区别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由市纪委负责受理对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市直单位党组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制订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实施细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